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都有哪些?

2018-05-10 10:00:28 七星人大 29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现有10个: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 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工作的最大特点是专业化和经常化。由于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都是相关领域里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他们对有关问题比较熟悉,且人员较少,便于分门别类地研究、讨论问题,可以考虑得更深入些、更周到些。同时,它们不会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而停止工作,可以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经常性工作。

 因此,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地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各项职权,更好地履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历史发展过程


1954年宪法规定,第一、二、三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预算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其中民族委员会和法案委员会是常设的,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


 1978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第一次将委员会称为专门委员会,并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委员会的权力。据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法案委员会和预算委员会。


 1982年宪法对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作出新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1983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设立了上述6个专门委员会。


1988年,为了适应加强法制建设的需要,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增设了内务司法委员会。


1993年,为了保护环境,促进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又增设了环境保护委员会,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改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1998年为了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又增设了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


2018年3月13日,为适应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需要,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大会关于决定设立社会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