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权扩容,地方人大下一步怎么干?

2018-05-07 17:02:33 七星人大 20

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将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正式写入,这意味着,宪法修正案从国家根本法的高度对所有设区的市的立法权予以确认。


地方立法权扩容


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是伴随着几次地方组织法的修改,立法法的制定和修改,以及宪法的修改逐步形成并得到确认的。


1982年,地方组织法修改。修改后的法律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拟订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请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至此,27个省会市拥有了地方立法权,准确地说是拥有了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定权”


1984年,国务院批准的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12个较大的市,加入地方立法队伍


1986年,地方组织法修改,省会市和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拟订权”,修改为制定权,但需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此后,国务院于1988年批准的宁波,1992年批准的淄博、邯郸、本溪,1993年批准的徐州、苏州,共6个较大的市也有了地方立法权。


2000年,制定立法法时,又将较大的市的立法权扩大至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深圳、汕头、厦门、珠海4个市拥有了地方立法权


至此,在当时全国282个设区的市中,享有地方立法权的有49个,包括27个省会市、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的数量,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2015年3月,立法法修改,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我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在原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9个较大的市基础上,又增加274,包括240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和4个未设区的地级市。


2018年3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写入宪法,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为何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


对此有专家表示,随着社会发展,城市规模越来越大,特别是在推进城镇化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土地、人口、城市管理、环境以及社会管理等问题,错综复杂,需要用法治来治理本地区各个方面。


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有利于推动地方因地制宜运用立法手段解决本地具体问题,让社会主义法治的触角更加灵敏,使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和创造力充分迸发。


地方立法权主体增多,法治统一不能忘


当然,放权不等于放任,地方立法权扩大必然伴随着一定的限制条件。


立法前提有限制。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有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那就是设区的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候不能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立法权限限制。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立法权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这三个方面的事项。总体而言,范围仍比较宽。


立法程序限制。在立法程序上,设区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经过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施行。


同时,还有备案限制。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要通过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如果发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违反上位法,有权机关就要纠正。

595件地方性法规激活地方发展动力


官方数据显示,2015年立法法修改之后,截至20183月,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市、州人大已制定了595件地方性法规。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的整体要求,体现了法治建设的最新成果。它的落地,不仅能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也推进了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