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安徽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进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方面进行积极探索与实践,不断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行使决定权程序,充实讨论决定事项内容,强化对决议决定落实情况的监督力度,形成一系列有益经验。
一组数据足以显现作为与成效:过去五年,省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62项,平均每年约12项,各市平均每年约10项,内容涵盖经济发展、民生工程、公正司法、社会治理、生态环保、人大职权行使等各个方面,有力地推动了安徽省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健全制度规范决定权行使
重大事项是相对的、动态的,在不同层级、不同区域、不同时间,其范畴不一样。因此,科学界定重大事项非常重要,是各级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键。
2015年、2017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修订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行使这项职权的总体要求、重要原则、实践路径和程序规范,尤其是科学界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范围,将重大事项分为“议而必决”“议而可决”“议而不决”三个层次,采取列举为主、概括为辅的方法,凡是各方面认识比较一致,能够列举的事项,尽可能加以列举;对有些难以具体明确的事项,则通过概括性的表述进行规定,使法规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
重要政策或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党委决策部署和政府重点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都作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重点。
过去五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作出关于确定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使全省14个新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全部开始行使这项重要职权;作出关于推进普法责任制实施的决议和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关于全面加强法院执行工作、关于全面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等一系列决议,回应人民群众对依法治省、公正司法的新期待以及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新需求。
严格程序保障决议决定科学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是一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过程,必须严格规范程序。也只有程序合法规范,才能保证作出科学、可行的决议决定。对此,安徽人大经过多年实践探索,不断完善重大事项议案提请、调研论证和审查审议等程序机制,目前已形成路径可循。
在安徽实践中,凡提请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以议案的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不宜搞临时动议。议案提出后,主任会议安排有关工作力量对其进行初审并提出报告。然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凡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讨论的重大事项,主任会议安排有关工作机构进行专题调研,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或公开征求意见,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关于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说明后,对议案进行审议,提请国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议案的领衔人要向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各方对重大事项议案或报告的意见,可采取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直接审议表决等方式。决定决议作出后,及时送达“一府两院”执行或办理,并向全社会公布。“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要将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这样一来,从提出审查、调查研究、审议表决、公布实施到监督反馈,每一环节都有明确、严格的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程序,推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科学化。
强化监督推动决议决定落实
在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14个代表团的516名代表提出86件有关大气污染问题的议案建议,集中程度前所未有。安徽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作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县人大常委会连续3年跟踪督查落实,如今有效推动了秸秆发电无害化处理,促进了雾霾治理,改善了空气质量。
强化决议决定的落实是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目标。五年来,安徽省人大探索建立决议决定实施机制,实行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反馈、跟踪检查,坚持把每一项决议决定,特别是实体性决议决定实施的监督责任具体落到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结合执法检查、日常调研、组织视察等活动,及时了解和发现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较好地推动了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对于“一府两院”违反规定“决而不行、行而无果”等问题,常委会可采取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方式进行监督,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监督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在督促落实加强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监督决定中,针对审计查出问题“屡审屡犯”现象,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通过强化监督问责,运用刚性监督手段,维护人大决定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