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控告工作纳入“三查(察)”,四个要点要着重把握!

2018-03-31 15:25:33 admin 102

申诉控告工作是人大排查风险、了解民情的重要渠道,是化解矛盾、解决群众纠纷的有效手段,是开展监督、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窗口,必须扎实有效地做好。现实情况是,此项工作一直处于监督的边缘,机构设置不统一,有的将此项工作设在常委会办公厅,有的设在内务司法委,有的单独成立申诉控告委,工作开展多是单打独斗,没有形成监督合力,有弱化的倾向。实践工作中,将申诉控告工作纳入“三查(察)”是加强监督的手段。笔者认为,需把握四个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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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推动工作为出发点。自 2014年《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申诉控告问题的意见》出台后,全国、各省市顶层设计缺少对人大申诉控告工作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各地方人大常委会都在实践中探索。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设在办公厅,多数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沿袭全国人大的机构设置,同样将信访工作归入办公厅。县区多进行了探索性的调整,将信访办改为申诉控告委,或单独设置,或与办公室、内务司法委合署办公。笔者认为,应该将信访机构单独设为申诉控告机构,重点处理涉法涉诉事项。申诉控告机构作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的工作机构,独立开展监督活动,可以建立结构松散的申诉控告委员会,吸纳律师、司法机关从事申诉控告工作的人员参加,增强申诉控告工作的专业性。机构建立完善以后,申诉控告机构宜改变过去只在家里接待并转办交办案件的传统做法,将“三查(察)”纳入申诉控告工作之中,通过“三查(察)”推动申诉控告工作。

以风险排查为切入点。申诉控告工作需注重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结合申诉控告案件,加强对各种风险源的调查研判,加强对申诉控告工作各类风险的动态监测、实时预警,着力分析带有群体性、倾向性、共通性上访的申诉控告案件,尤其是可能引起越级上访的案件,对可能的风险及其原因做到心中有数,提出有效处理风险的建议。善于梳理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问题分类划块,可综合分析确立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议题,因势利导确立专项工作评议部门,针对申诉控告案件热点开展代表旁听庭审和见证执行案件,结合重点案件开展法律职务人员述职评议等。通过上述不同形式的“三查(察)”来化解排查出的风险点,使“三查(察)”工作有据可依,有的放矢。

以理顺机制为着力点。重在监督是人大申诉控告工作的基本属性,人大与“一府两院”有着不同的定位,行使不同的职权,工作方式方法也必然有自身的特点,所以要把好申诉控告案件的转办交办关,忌无原则滥转滥交,忌无要点泛转泛交,忌无回复空转空交。要善于通过“三查(察)”建立完善申诉控告与“一府两院”联动机制,督促“一府两院”通畅转办交办申诉控告案件的通道,形成有特定领导负责、有专门机构办理、有专业人员联络的格局。通过“三查(察)”通畅信息沟通渠道,建立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信息共享制度,及时掌握申诉控告剥离、穷尽法律程序、正走司法程序、帮扶救助到位、司法救助到位等案件,加大申诉控告案件终结报结力度,避免多头上访、重复上访造成的多头交办、重复交办。通过“三查(察)”活动,将申诉控告案件的办理与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人事任免、法律职务人员述职评议相结合,强化对申诉控告案件的检查。

以完善制度为落脚点。由于申诉控告工作现在还没有相应的上位法可供执行,也没有相应的工作办法可供遵循,原来的信访工作若干规定已经不适应新的申诉控告工作的需要,基层人大在实践中建立完善相关的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三查(察)”要取得切实成效,需要在总结活动的同时制定制度,需要在持续开展活动中完善制度,需要分别就申诉控告工作的处理原则、受理范围、处理程序、联动机制建设、对承办部门的办理要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机制等项内容作出明确严格的规定。常委会相关工委要严格落实工作制度,使申诉控告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人民代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