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履职为什么要自觉接受监督?
保罗·高更是法国后印象派画家,他在1897年创作了其代表作油画“我们从哪里来?我们是谁?我们到哪里去?”借用这幅画的名称有三问:我国的人大代表是从哪里来的?究竟是谁?应当到哪里去?回答是: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出来的,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应当努力为人民服务。这就是人大代表经常讲的,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这就要求人大代表在必要的监督下来保证其履行好代表职责、发挥好代表作用。
从历史和现实经验与教训来看,不受制约的权力是危险的,特别是公权的行使必须接受监督,否则就容易出现问题乃至腐败。权利必须在阳光下运行。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是一种公权的行使,客观上要求接受监督。对此,我国的宪法、选举法、代表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都有相关的规定。
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应该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的监督。这是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与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重要区别。选举权和监督权是不可分割的。在我国,选举的实质是人民群众把本来属于自己的管理国家的权利委托给选出的代表,由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监督的实质是一种控制,是人民群众对于委托出去的权力有控制运作的资格和能力。人民有权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是保障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里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人大代表都应当深刻理解自己的权利的来源,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什么是人大代表之间的平等规则?
人大代表之间的平等规则主要可以从三方面来讲:人大代表之间的地位平等;人大代表之间的权利平等和人大代表之间的义务平等。
1、人大代表之间的地位平等
人大代表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都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权力,法律地位平等。
2、人大代表之间的权利平等
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工作和活动中,依法享有审议权、表决权、提名权、选举权、质询权、提出罢免案权、发言表决免究权、人身特别保护权及闭会期间参加代表活动、列席有关会议等权利,这个权利是平等享受的。
3、人大代表之间的义务平等
人大代表必须承担的法定责任和对国家、社会、人民应履行的义务是平等的。(人民代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