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肃会风会纪,提高会议质量,树立区人大常委会机关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一条 办公室统筹协调会务工作,负责会议通知、会前筹备、会中服务、会场清理、会议公报撰写等工作。
第二条 参会人员应按通知要求参会,不得缺席、迟到、早退。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要在会前向常委会主要领导请假,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不得由他人代替。
第三条 参会人员应衣着整洁,进入会场前必须关闭有声通讯工具,不得从事与会议无关的事情,不得在会场内来回走动、吸烟、打瞌睡、交头接耳。
第四条 实行会议签到和参会情况通报制度。参会人员应按要求签到,没有履行签到手续的按缺席对待。会议期间印发参会情况通报。
第五条 参会人员每年无故缺席会议达到两次的,要向人大常委会写出书面检查。
第二章 主任会议
第六条 主任会议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负责筹备,并负责议题收集、会议通知、会中服务、会议纪要撰写等工作。
第七条 参会人员除特殊原因经常委会主任同意请假外,应按时参加会议。
第八条 “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实行会议签到制度,按照常委会议纪律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