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办理制度

2017-02-08 16:39:43 admin 88

为了准确、及时、安全处理区人大常委会的各类文件,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文

(一)办公室负责接收所有来文(包括电子公文),接收时认真检查核对来文单位和文件数量,对电子公文要查看内容,转给相应接件人。

(二)收件人是区人大常委会、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的,由办公室拆封登记;收件人是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送领导本人,由领导本人拆阅;收件人是县人大常委会委室的,送委室主任,由委室主任拆阅。

(三)来文办理。对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来文,按照区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分工,送交分管领导阅看,然后再送主要领导批示;对区内各级各部门的来文,先送委室主任阅看,再送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阅示,特别重要的送主要领导批示;领导对来文的批示意见后,送交相关委室办理落实,并告之办公室。

二、传阅

(一)办公室负责整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区委区府送来的传阅件。

(二)传阅顺序:由办公室给常委会领导传阅。

(三)办公室要及时将传阅件送交领导,领导尽量在当天内阅完文件。领导对传阅件有批示内容的,办公室要尽快进行办理。

三、发文拟办

(一)拟文。按照工作性质和需要,由各委室负责本委室的拟文。

(二)核稿。拟文后,送本委室分管的常委会副主任核稿(文字及公文格式把关)。核稿后,再按审签程序复核或签发。

四、审签

(一)常委会文件

以区人大常委会名义发文,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复核后,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内容特别重要的,须经主任会议研究讨论。

(二)常委会公报

常委会公报由相关委室主任核稿,涉及分管工作的常委会副主任复核,常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公报中需要对“一府两院”交办的常委会审议意见,需经主任会议集体审定。

(三)常委会党组文件

常委会党组文件由办公室主任复核,常委会党组书记或受委托的党组副书记签发。

(四)办公室文件

办公室文件一般由办公室主任复核,工委以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由工委主任复核,常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但以办公室名义发出的下列文件,由办公室主任复核,常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1.涉及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会议、调研、视察等事项的文件;

2.涉及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人、财、物、机构设置等事项的文件;

3.涉及其他重大事项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