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七星区人大常委会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

2018-07-04 17:07:35 admin 116

20171月23桂林七星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就本区各方面的工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建议,包括:

(一)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

(二)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的议案,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

(三)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第三条 代表提出建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形式。

本区国家机关和组织都必须尊重代表提出建议的权利,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代表建议。

第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监督,具体工作由选举联络工委和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建议的提出

第五条 代表建议,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

第六条 代表建议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文字清楚,有具体意见和要求。

代表提出建议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建议专用纸,一事一案。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公民隐私、公民申诉和群众请代表转交的信件,涉及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事务的,不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第三章 建议的交办

第八条 代表建议的收集、整理、登记,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秘书处负责;闭会期间,由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委和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区人大专门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 代表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凡在会议期间能够办理的,由大会秘书处交有关单位办理并答复代表,会议期间不能办理的,由区人大常委会分别交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办理;闭会期间的代表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委交有关单位办理;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对口监督办理。

涉及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代表建议,由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委和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区人大专门委员会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涉及区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代表建议,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代表建议,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不得延误或者自行转办。交办单位应当重新确定代表建议的承办单位。

 

第四章 建议的办理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应当确定一位领导人负责建议的办理工作,明确具体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员,建立健全办理制度。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代表建议:

(一)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且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

(二)应当解决、经过努力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采取措施,抓紧解决;

(三)对涉及全区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应当作为重点,专题研究解决;

(四)超出法律和政策规定,或者因受客观条件限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时,应当采取实地察看、走访代表、召开代表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代表意见,商讨解决办法,提高办理质量。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代表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并答复代表。

对情况复杂,在三个月内不能办结的,应当经交办单位许可后,向代表书面说明原因,可以延长至六个月办结。

第十五条 属于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代表建议,会办单位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意见送达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征求会办单位的意见,并负责答复代表。

第十六条 建议的答复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规范,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答复代表;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代表建议的答复,需报送区人民政府领导人审查同意。

承办单位对内容相同的代表建议,可以并案办理,分别答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应当逐人答复。

建议答复件应当抄报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委、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办理的,其答复件应当同时抄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十七条 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在收到要求重新办理的意见后,应当在一个月内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

承办单位对办理结果应当复查落实。对列入计划逐步解决已答复代表的,计划实施后应当再次答复代表。

 

第五章 建议办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对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健全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办工作格局,落实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牵头督办,选举联络工委统筹督办,区人大各委员会和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分类对口督办,乡镇人大、代表小组参与督办的制度,增强督办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区人大各委员会和区人大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组织专题调研、视察或者专题座谈会,督促承办单位做好办理工作。

区人大各委员会和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答复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督促承办单位按照答复代表的工作方案或者工作计划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所属各工作部门办理建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督办、检查落实,并将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 代表在收到答复件后,应当及时填写《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征求意见表》。对办理不满意的,可以向承办单位提出意见,也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或者承办单位的上级反映,要求重新办理。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政府对办理代表建议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承办代表建议敷衍塞责、超过办理期限的单位及其有关领导人予以批评教育;对造成不良后果或者重大损失的责任者,责成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桂林市七星区人大常委会

201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