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和民族工作委员会在区人大常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二、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和民族工作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安排,负责对区人民政府教科文卫和民族工作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和区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关决议、决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负责做好上级人大交办的有关教科文卫与民族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三)督促有关部门办理教科文卫和民族工作方面的重大议案、建议;
(四)按照区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计划,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划生育、民族工作以及本工作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组织人大代表进行调研、执法检查和视察,并提出报告或建议、意见。
(五)加强与对口部门的工作联系,听取和了解工作情况,为常委会审议、决定有关事项提供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本工委有关法律草案修改意见的座谈讨论,综合讨论意见上报。
(六)负责对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教科文卫和民族工作方面专项工作报告的初审,草拟审查报告,提交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办理听取、审议 “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工作;
(八)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