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是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之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听取和审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调整方案的编制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结果报告,提出关于城区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二)审议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及区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法规草案和质询案,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三)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财政经济方面的议案。
(四)承办区人大常委会对经济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并及时草拟执法检查报告。
(五)对上级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交办征求意见的财政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六)对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财政经济委员会有关的重要问题,听取本区有关部门的工作报告,组织委员和代表进行执法检查、工作视察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加强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各县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交流。
(八)协助区人大常委会办理听取、审议 “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有关工作;
(九)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